浙江观赏鱼论坛's Archiver

shenzhendasa 发表于 2010-7-22 10:13

关于暂停分配“深圳大厦”拍卖款的第3810次紧急报告

--四川省委信访办主任葛毅平利用四川纪委凭空霸占中国知名企业林凤集团6亿财产的恶性事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基层法院的腐败分子公然对抗中央主要领导批示的特大恶性案件。
    现紧急举报,这是一起典型的、简单的异常严重的执法犯法,我们现郑重地以严重渎职举报成都市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在执行绿宇案件中的违法渎职行为。

举报对象:成都市法院执行局绿宇案具体相关执行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案由:
“深圳大厦”由四川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宇公司”)开发建设。中兆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香凤”)投资数千万,持有绿宇公司60%的股权,另一股东邱谢涛持有40%股权(经司法鉴定后为虚假注册,零投资)。
2001年底前后期间,因犯罪嫌疑人邱谢涛被唆使,勾结社会闲散人员、成都黑社会头子葛毅甫(我们掌握了葛毅甫涉黑的证据,居然勾结负有命案的成都市黑社会头子李××,说李××也入股了绿宇公司(原四川省纪委四室陈杰和葛毅甫录音记载),四川省委信访办主任葛毅平的亲兄弟,葛氏两兄弟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将工商局档案调出看来涂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违法于2002年1月31日做出错误的川工商处字(2002)第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导致四川香凤在绿宇公司的合法股东地位丧失。
2005年11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川工商处字(2002)第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四川省高院成都市中院、两级法院均一致认定了邱谢涛内外勾结的欺诈行为,邱谢涛在监狱和在每次的法庭上均供述(有四川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成都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的庭审记录和判决书内容作证):“涂改工商档案均系葛毅甫教唆所、指示,一手操作,葛毅甫这么多年为什么不敢来找我,因为他根本就没出钱,他用300万买我的股权给我打了个欠条,事实是他一分钱都没给我,都是他操作的”。
2008年11月四川省工商管理局做出了川工商法通字[2008]01号及[2008]04号通知,在省工商管理局的查询系统中名义上恢复了四川香凤的合法股权。2009年1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经认真复议后,做出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工商复字(2009)8号”同样认定了四川香凤持有绿宇公司60%股权,驳回了葛毅甫弄虚作假的申诉。
然而,在四川香凤的合法股权还没有恢复之前贵院的流氓官僚却严重违、精心策划、利用时间差启动了对“深圳大厦”的拍卖。贵院执行局的败类于2009年11月30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非法处置了位于成都市暑袜北二街的“深圳大厦”。
我们认为,成都市法院执行局的败类正干着一起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只要看看以下市法院执行局的这些动作,结合以上的省市法院的判决和省工商局和国家国家工商局的裁定,就一目了然了:
1)、2008年9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拍卖“深圳大厦”时,我们的股权在四川省工局档案中尚未恢复,所以不存在第一拍;2008年10月22日第一次拍卖时底价为9800万,本次拍卖以流拍告终;
2)、2008年12月17日,成都商报刊登了第二次拍卖“深圳大厦”的公告,而此时距四川香凤在省工商局档案上(省工商至今还没有宣告葛毅甫所持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作废,导致我司和邱谢涛至今不能领取营业执照和公章)恢复合法股东地位仅仅1个多月。
3)、2009年3月17日,成都商报刊登了第三次拍卖“深圳大厦”的公告,于2009年4月10日进行了第三次拍卖,本次拍卖以9800万元的价格成交,但由于买家未付款因而将进行第四次拍卖。
4)、2009年11月30日,“深圳大厦”进行第四次拍卖,市值5亿的深圳大厦拍卖成交价仅1.24亿元。
不难看出,成都市法院执行局的执法犯法者蓄意在时间上和黑社会、犯罪分子的配合可谓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亦步亦趋,妙到毫颠,滴水不漏,这种内外勾结明目张胆地打劫企业巨额资产的行径与旧社会中的土匪有什么不同?
我们在与原四川省纪委一室主任、现四川省工商局副局长陈上权和省纪委、法院相关等领导的谈话录音记录显示:在中纪委、省纪委调查绿宇案件时,就查出来了当时成都市法院执行局绿宇案的承办法官董毅与黑社会人员葛毅甫等不法分子相勾结,双方(葛毅甫和董毅老婆)签订了如因虚增债务导致深圳大厦拍卖成功,葛毅甫就给董毅800万元的弄虚作假的所谓协议,不法分子企图在拍卖“深圳大厦”的过程中渔利的极其恶性的案件。本案中查处出来的另外还有原四川省纪委四室干部陈杰(与四川省委信访办主任葛毅平按江湖义气、歃血为盟结为“四伯儿”的人员之一,另二人为:原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谭宏信、原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欧阳明远)冒充胡锦涛办公室工作人员张西政的名义唬人及以成都市黑社会老大名义威胁我们,因被我们取证录音并向四川省委副书记李崇禧举报后被调离出省纪委。

甚至四川省工商局副局长沈建在大会上转达四川省工商局局党委意见希望成都市中级法院暂缓拍卖及传达四川省委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王怀臣、副省长黄小祥亲笔批示精神:“该案宜慎重,希暂缓拍卖”,批示后成都市中院执行局的腐败分子仍不顾一切和黑社会全力配合,其气焰之嚣张,完全目空一切。
2002年我们被四川省工商管理局罚出局时,绿宇公司负债本金仅4千万,现在进入执行程序的负债本金今天惊悉已经高达上亿元,更令人不解和无比愤怒的是从2009年11月30日深圳大厦被拍卖至今已经是四个月了,在已清楚地知道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市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即在省工商的档案里名义上我们已是第一大股东,我们已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事实情况下,成都市法院执行局竟然都还不告知我们究竟深圳大厦的被执行强拍的负债具体数额,此前法院执行局绿宇案蒲法官一直以“这两天工作特别忙、具体负债金额不清楚”、“省纪委四室在插手这件事,我们已向他们汇报过”等敷衍我们,我们去法院多次,根本不让进,我们要求见成都市法院院长牛敏,也没有一次见到这位法官大人,导致这些新增负债近5、6千万元如何构成我们均不知情,蒲法官也从未向我们解释,成都市法院亦从未安排让我们和另一股东邱谢涛与各债权人见面或召集过一次与债权人的协调会,甚至当债权人起诉绿宇公司时法院没有一次书面或电话通知绿宇公司两个股东(法院已经判决和国家工商局已经裁定情况下)中任何一个合法股东----邱谢涛和四川香凤公司,完全非法剥夺了我们应诉的权力,试问:“当企业的股权被从工商局档案室调出来涂改后,企业还在股权恢复的的过程中,主要资产却又突然被成都市法院执行局的败类和黑社会官商勾结拍卖,这太黑了,而这样的令人发指事居然发生在中国西部最大的城市-----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局里,可以说,这些执法犯法的人简直太黑了,不要说基本道德都没有,这完全是抢劫啊!!!这是怎样一场明火执仗的抢劫啊!!!!!!!!
我们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小撮官商勾结的流氓、四川的“文强”,在明知绿宇公司股权争议案早已真相大白,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四川省工商局、国家工商局已经出文认定这是一起弄虚作假的、企图凭空霸占合法企业资产的恶性案件,在绿宇股权已经被四川省工商局恢复为四川香凤公司60%、邱谢涛40%的情况下,却肆无忌惮地继续利用绿宇公司的合法股东的股权尚未登记的时间差就迫不及待地启动拍卖程序,在明知绿宇公司存在虚设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强行拍卖“深圳大厦”,无疑助肘为虐,与黑社会为伍,完全陷入非法利益格局,重创了合法企业公民的对法治环境的看法,严重破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平形象,对此造成的官民紧张局面和巨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绿宇案件作过批示的中央领导和相关省市领导人及其批示意见是非常明确的。
胡锦涛、周永康、吴官正、李崇禧、欧泽高、甘道明、王怀臣、黄小祥、王恒丰等以上领导均旗帜鲜明地以各种形式表达了对绿宇案件的看法,特别是现任四川省委常委、四川省纪委书记欧泽高在担任四川省副省长分管民政厅期间,因中兆和民政厅合作的蜀南大酒店,及中兆和民政厅的合作就对中兆公司及法人代表赵新利有一定了解,在担任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后对此案更是嫉恶如仇、是非分明。我们不禁要问:这么多领导都关心过这个案子,成都市法院执行局中的败类为何还敢如此顶风作案?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这个癌细胞已经扩散成了一个巨大的黑恶势力了。
中兆公司控制人是四川省委省政府多次表彰的“四川省优秀民营企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年纳税上亿,负责人还是九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省工商联常委,如此一家全国知名企业都遭到光天化日下的抢劫,一般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可想而知,作为一个中国共产党长期、忠实的追随者,我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今天誓与这些黑恶势力抗争到底,我们渴望着薄熙来似的领导替我们伸张正义、除恶惩奸!!!!!!!!!!!!!

我们在此强烈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停对拍卖款的分配,对绿宇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
我们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和谐社会、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今天,有党中央和国务院为我们做主,成都市法院如不及时纠正这起非常简单的案件,我们迅将发动一切正义之士,发扬持久的、坚忍不拔的告状精神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举报到底!!!!!!!!!!!
此    致

敬礼


                                                      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9日
张先生:电话:028-85177777,电邮:[email]georgezhang1993@gmail.com[/email]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7.2  © 2001-2009 Comsenz Inc.